为认真贯彻中央"两减免、三补贴"支农惠农政策,具体落实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0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机发〔2005〕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发挥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推动作用,按照《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全面做好我省2005年农机购置补贴专项实施工作,在总结2004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今年全省农业和农业机械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我省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中心目标,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农业技术装备水平和改善农机装备结构为主线,以推进小麦、玉米、薯类、牧草等主要农业生产关键环节机械化为重点,充分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参与补贴市场竞争,规范操作程序,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拉动效应,进一步调动和保护农民积极性,发展农业机械化,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二、主要目标
(一)提高我省粮食主产县农机装备水平,改善装备结构,进一步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二)加大先进适用农机化技术及机具的推广应用力度,提高我省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的机械化水平。
(三)增强农民购买农业机械能力,扩大农户直接受益范围,促进农民增收。
(四)促进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
三、基本原则
(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与兼顾特色相结合。
(三)粮食主产县倾斜、向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
(四)充分尊重农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五)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六)实施农机补贴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加强监督,严防疏漏,确保农民直接受益。
四、实施范围及规模
1、今年中央财政安排给我省的农机补贴资金规模是500万元,实施范围在10个国家级重点县,每县的资金规模控制在50万元左右。重点项目县主要是根据各有关市县的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及地方政府积极性等情况,并结合2002年启动的5个保护性耕作县来选择确定(详细情况见附表)。
2、省级财政今年安排了581万元农机补贴专项资金,我们根据各有关市县的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机化综合水平、农民购买能力及各市县今年上报的计划等情况来确定项目县。
五、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
2005年,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购置大中型拖拉机、农田作业机械、收获机械、牧草机械等四大类机具。即:
1、拖拉机类:25~80马力,将执行国家农业部通用类农业机械选型结果,不再进行选型工作。其中10个国家级重点县只补贴38马力以上的拖拉机。
2、农田作业机械类:深松机、免耕播种机、旋耕播种机、薯类播种机、秸秆还田机。其中薯类播种机属省财政补贴产品。
3、收获机械类:小麦小型收获机械、背负式玉米收获机、薯类收获机、秸秆捡拾机。其中薯类收获机、背负式玉米收获机和小麦小型收获机械属省财政补贴产品。
4、牧草机械类:20马力以上配套的割草、搂草机械、秸秆揉碎机、打捆机、包膜机械。
(二)补贴机具的确定
补贴机具机型种类的确定。大中型拖拉机的选型按照农业部统一选型的通用类机具确定,其他三类非通用类机具由山西省农机局参照竞争招标的机制和程序,于4月中旬统一组织开展选型工作,从已通过省级以上农机试验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农机产品中择优筛选,确定补贴机具种类。非通用类机具的选型结果要在4月20日前报农业部农机化司审核备案认可,同意执行后,与《2005年度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公布的25~80马力拖拉机类名录合并,制定印发《山西省2005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机具补贴目录》),供农民自主选择。各市县对以上机具不再进行重复选型。具体选型办法、程序和时安排详见山西省农机局制定的《2005年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选型文件》。
六、供应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供应和售后服务工作是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重要环节。供应商确定的原则是:质量保证、价格合理;信誉可靠、履行承诺;方便农民、就近服务。供应商确定的步骤是:①由各市农机局根据当地实际,推荐1~2个符合条件的农机供应商,省级推荐3个供应商。②由山西省农机局选派技术专家组对推荐的农机供应商进行综合考察,考察重点为:经营实力、商业信誉、近几年的农机销售量、售后服务能力、与生产厂家合作关系等内容。经考察符合条件的供应企业,经省农机局审核,即可确定为山西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定点供应企业。③定点供应企业要与山西省农机局签定销售服务承诺书,承担购置补贴机具的有关义务(如在销售补贴机具时喷涂"政府补贴机具"标识、登记补贴机具序号、补贴机具拍照等)。定点供应企业的经营情况、补贴产品供应目录和销售服务承诺等要与《机具补贴目录》一并公布。④原则上国家级重点项目县的补贴机具由省级定点供应企业供货,省级资金补贴县的农民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在本市或省级定点供应企业购机,财政部门要根据农机部门核实的定点供应企业销售实际及时结算补贴资金。
七、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含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补贴对象的优选条件是:农机大户、农机专业户;购置配套机具(主机和与其配套的作业机具);已有主机购置配套机具;在国家级保护性耕作项目实施县优先补贴保护性耕作作业机具。申请人员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根据申请补贴的先后排序或农民接受的其它方式确定。
(二)补贴率和补贴额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0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机发〔2005〕2号文件),以及《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使用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的补贴标准按机具价格的20%~25%进行补贴,单机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一户农民或一个农机服务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一套(4台,即1台主机和与其匹配的3台不同的作业机具)。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农业及农业机械化发展需要,对辖区内重点推广的机型,在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基础上,利用市、县财政资金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等由各市、县自行确定。国家级保护性耕作项目县对特殊保护性耕作机具以及重点项目推广机具,可利用项目资金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补贴率和补贴额度按项目要求执行。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农民购买农机实行专项补贴。是落实中央扶持"三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党中央"执政为民"的宗旨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调动农民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各级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确保购机补贴专项顺利实施,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作用。
(二)规范程序,严格管理。一是要严格按照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和《2005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机发〔2005〕2号文件)以及《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二是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管理。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卖)的,须经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级农机管理部门备案。三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补贴产品目录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检查、绩效考评监督等制度。四是要搞好专项的信息档案管理。各地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项目档案信息的采集、登录、统计分析及报送工作。对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专项档案信息的地方,将暂停安排专项或调减专项经费数量。五是要做好阶段性和全年执行情况总结工作。各有关项目市县要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的第三周上报本市县农机补贴工作进展情况、成效显著的典型,并于11月20日前上报全年的专项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
(三)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对于当地农业发展急需,农民广泛认同的关键机具设备,要集中资金,联动补贴,提高整体效能。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加配套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当地农民购机需求;同时要支持本地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补贴工作,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要加强购机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专项实施区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程序和补贴机具。要搞好咨询服务,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的相关信息等咨询解答工作。要协调农机企业,搞好供货衔接,充分发挥企业自身技术、网络优势,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五)调查监督,保证质量。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财政资金补贴的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监督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05〕4号文件精神,从执政为民、服务"三农"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农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坚持健全体系、提升能力、畅通渠道、有效监督的原则,加强市场监管,确保农机补贴工作顺利进行。对农民投诉较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和供应商,经查实后,应立即取消补贴资格。
(六)各有关项目市县要结合当地农业生产、农机工作实际和今年全省农机补贴工作要求,于6月15日前制定2005年农机补贴工作实施方案上报省局生产处、计财处。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