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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编者按]省农机局和省财政厅于2004年5月13日以晋农机计字[2004]20号文印发了《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是为了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我省财政设立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是依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而执行的。现全文转载。


山西省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l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农民广泛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实现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我省财政设立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为了做好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依据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农业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机械更新购置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农机补贴资金"),是指各级政府安排,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的专项补贴资金和其它农机项目中用于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 农机补贴资金管理,是指按要求确定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程序,加强监督和后续管理。
  第四条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便民和不误农时的原则;坚持以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者投入为主体,补贴资金为引导,发展优势农产品为重点的指导思想。
  公开:指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操作办法,通过公示、媒体刊播、上网公布等多种形式让农民和供应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
  公平:指资金分配依据的因素要科学、补贴机具实行公开招标确定、补贴对象实行公示,机具补贴全过程实行民主监督。当中请人数超过拟补贴人数时,可制定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拟补贴名单。
  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手中,做到资金到位、机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生产中发挥作用,让多数农民受益。
  第五条 省市两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承担确定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机具种类目录、组织机具集中采购招标、确定采购方式和机具供应厂商等工作。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宣传补贴政策、确定补贴对象、组织农民统一采购、兑现补贴资金、建立补贴档案、进行后续使用管理和按照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求通过适宜的采购方式确定机具供应厂商等工作。

  第二章 补贴范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第六条 补贴范围:根据我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势农产品布局规划,中南部粮食主产区以增加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具为主;东西两山干鲜果及小杂粮经济区以增加中型拖拉机及配套农机具为主;雁门关生态畜牧经济区以增加牧草生产加工机械和畜牧养殖机械设备为主。主要包括下列机械:
  (一)主机(2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自走式作业机械;
  (二)田间作业机械,主要包括:耕整机械、播种机械、植保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
  (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
  (四)牧草种植、收获、加工处理机械:
  (五)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
  (六)特色农业和优势农产品所需的新机具等。
  年度重点补贴的机具种类,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当年农业生产的重点和需要,商得财政部门下达项目指南或项目计划任务文件,确定当年补贴的机具种类及重点补贴区域。
  第七条 下列机械不属于补贴范围:
  以运输、工程施工为主要用途的农业机械,如农用汽车、三轮车、装载机、挖掘机等,不予补贴。
不符合人身安全质量标准、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环境保护质量标准的农业机械,不予补贴。
  其它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认定不宜补贴的机具。
  第八条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主要是本省范围内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含大户)、经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等。
  己享受财政专项资金(非农机补贴资金)资助购置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由省农机主管部门认定的不宜补贴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不纳入补贴对象。
  优先享受补贴对象。对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熟悉农机技术、常年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耕作和经营土地面积较多、在当地具有示范带头作用的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补贴。
  第九条 补贴标准
  主机及自走式作业机械的补贴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基数,补贴幅度为5%一15%。
  配套机具的补贴标准:以市场价格为基数,补贴幅度为10%一30%。
  具体补贴比例和额度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机工作重点、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对机具的认识程度和推广难易程度,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在每个年度内,每个(户)农民个人享受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万元,每个服务组织享受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3万元。

  第三章 农机补贴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条 确定补贴机具种类目录。根据项目实施具体要求,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农业生产需要和农机工作重点,确定当年不同项目的补贴机具种类目录,并编入《项目申报--6一一
指南》下发全省农机系统。
  第十一条 申报农机补贴资金项目。市、县农机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在充分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申报农机补贴资金项目,项目报告内容要明确补贴机具的种类、数量、补贴额度等。
  第十二条 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各市、县项目报告,商省财政厅同意后下达项目计划,并明确补贴机具种类、数量、补贴区域、补贴资金额度、机具采购方式及工作要求等,省级财政部门据此下达预算指标。
  第十三条 确定机具供应厂商。为降低购机成本,使农民真正得到实惠,对补贴机具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本着方便农民购买、降低采购成本、减少采购环节、便于售后服务的原则,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确定机具供应厂商,并与中标厂商签订包括机具价格、供货地点、供货时间、质量要求、"三包"售后服务等内容的供货协议。
  中标厂商的机具价格不得随意变更,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使机具生产成本发生变化,中标厂商应书面通知组织招标的农机主管部门,经协商一致后,可对中标价同比例增减,但必须保证中标价比市场价的优惠幅度不变。
  第十四条 向农民公开补贴政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把以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确定以后的相关信息,通过媒体刊登、乡村广播、张榜公布等形式,向项目区农民公布。内容包括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价格、供应厂商、采购方式和补贴数量、补贴金额、优先补贴条件、申请期限等。
  第十五条 确定补贴名单。项目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所在村委会、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一)。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申请表审核后,根据上级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确定拟补贴购机者名单及数量,经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向拟购机者发放《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集中采购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或《领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并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
  公示的时间为一周,公示内容为拟补贴对象、补贴机型、数量、价格、补贴金额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兑现补贴资金。按照快捷、便民、低成本采购的要求,补贴资金的兑现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集中采购、差价购机。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组织持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集中采购通知书》的本地农民,到就近的中标的机具供应厂商(或代理点),交差价款购机。,补贴款由农机主管部门直接支付机具供应厂商。厂商对农民和农机主管部门开具的发票要与实际交款额相符,并注明享受补贴和机具全价情况。如发生农民退货,须经过农机主管部门同意,机具供应厂商应将补贴款也同时退回农机主管部门。
  二是报帐制。对机型分散、数量较小的机具采购,可由农民持《领取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通知书》,到中标的机具供应厂商以机具全部价款自行采购,然后凭正式发票到所在县农机主管部门领取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应在当年补贴到农民手中,确因资金到位时间等原因,当年补贴资金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资金性质不得改变。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后续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对补贴资金必须设专帐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各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二年内不得转卖和转让。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补贴机具进行跟踪检查,并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机具发挥作用,让农民得到实惠。
  第十九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已购补贴机具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在机具显著位置打上统一标识的永久性印记。档案内容包括上级下达补贴资金文件、公开公示内容,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购机申请表、机具名称、型号、数量、补贴金额和机具统一编号等。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将年度补贴情况报省、市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按附件四格式),省市县三级农机主管部门都应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条 对农机补贴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属于国有资产的要指定专人管理,资产变动时,须办理相应的手续;属于非国有资产的,要按照资产去向登记台帐,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购机补贴项目完成后,上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对下级农机主管部门韵资金使用情况、公开公示情况、补贴购机操作程序、机具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验收的依据是上级部门下达补贴资金的计划、有关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严重偏离项目实施计划,超范围、超标准补贴、虚报冒领、套取农机补贴资金的现象,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取消该项目单位二年以上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中标的机具供应厂商,如果出现抬高价格或变相抬高价格、销售残次农机具、开具虚假发票、不履行售后"三包"服务的,取消其供货资格,并要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四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农机补贴凭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好农机补贴资金。对采取欺诈行为骗取补贴资金,或享受补贴资金后不认真履行承诺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追回资金,且今后五年内该补贴对象不得享受农机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要提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底以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报表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和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机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大同农机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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