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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11月1日起施行(67期B1)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加强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部制定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业经2006年8月14日农业部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共分六章二十七条,分别就农机产品质量调查的确定、质量调查的实施、调查结果的公布等作了详尽的规定。
行政主管部门责权明晰
《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在用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监督的活动。
《办法》要求,农业部主管全国质量调查工作,统一质量调查规范,协调跨省的质量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国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省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农机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投诉,统计、分析、报送投诉信息,为制定质量调查计划提供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加强质量信息收集和调查研究工作,并提出质量调查建议。各级农机质量投诉机构的地址和联系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弄虚作假者将受严惩
按照《办法》规定,列入质量调查计划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属于国家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范围的;对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出现集中质量投诉或者重大质量事故的。质量调查内容包括:1.安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影响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环境保护的程度进行调查;2.可靠性调查:对农业机械故障情况进行调查;3.适用性调查:对农业机械在不同地域、不同作物及品种或者不同耕作制度的作业效果进行调查;4.售后服务状况调查:对企业质量承诺和售后服务承诺兑现情况进行调查。
对于被调查的企业和个人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有关资料,或者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依照《办法》条例将作出相应的处罚,由所在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所涉及产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取消其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资格。
对调查单位和人员要求更严
《办法》对相关机构的职能分工也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对于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也提出了严格要求。该《办法》指出,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安全监理等机构配合,调查涉及地区的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协助。质量调查将以"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如有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将责令改正,并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予以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
质量调查不向调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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